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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西食品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7-05-18 08:38:50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广西食品销售经营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食品销售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坚持信用建设与监督管理相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食品销售经营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措施,并承担其发布相关信用信息的解释工作。

第五条  (信息归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表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的原则,分级录入全区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内容包括:

基础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信用评定等级、评定日期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销售经营者许可、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检查信息: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食品检验抽验信息: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案件名称、救济渠道和当前状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政府部门、上级机关、行业协会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六条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分别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和D级(严重失信)。

第七条  (划分标准)信用等级的划分实行扣分制。总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守信(A级);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守信(B级);40—60分(含40分)为失信(C级);0—40分为严重失信(D级)。

第八条  (评定规则)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监督指导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作为评定依据,综合计算销售经营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信用等级得分,评定规则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评定表》(附件1)执行。单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数个不同程度处罚决定时,取分值最高项扣分,依此进行量化,最终得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检查次数1个自然年内不得少于1次。

第九条  (评定程序)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规程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信用等级评定必须经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有扣分项目的,应当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三)在完成对辖区销售经营者作出检查、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处置措施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约谈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分级录入广西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四)依据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系统,由计算机应用系统自动确定销售经营者的信用等级。

(五)上年 2 月 28日至当年 3 月 1 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登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系统,查询并导出本辖区上一年度拟确定为失信等级、严重失信等级的销售经营者名单, 采取约谈或邮件等方式通报其信用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以及申辩时限等。销售经营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调整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向社会集中公布本辖区上一年度被评定为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销售经营者名单及依据。

第十一条  (等级调整)原则上对销售经营者上一个自然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作调整,但因销售经营者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后出现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作出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信息归档) 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自然年度为时间周期,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一户一档”要求,及时将每一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归入销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全市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使用电子系统生成《食品销售经营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第十三条  (分类管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针对销售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情况,按照《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销售经营者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措施。

(一)对守信等级(A级)的销售经营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手续;

2.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推介;

3.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贷款融资、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4. A级企业年度检查1次以上。

(二)对基本守信(B级)的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检查不少于2次,

(三) 对失信等级(C级)的销售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对其跟踪检查、飞行检查频次;

2.增加其食品抽检频次;

3.对相关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对严重失信等级(D级)的销售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其列为重点检查和监督管理对象;

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并纳入“食品严重违法销售经营者信息”管理;

3.依据相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销售经营者在认定周期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新的销售经营者在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半年后开始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评定管理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销售经营质量等级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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