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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土部门将建立信用“红黑名单” 规范采矿权人履信守约行为

来源:南宁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27 08:39:46    点击数: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局获悉,《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简称《制度》)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该制度的试行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履信守约履约守信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

《制度》提出,实施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采矿权人符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连续三年未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等情形之一的,可纳入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列入信用“红名单”管理的采矿权人,可享受优先推荐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降低比例和频次;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激励措施等。

采矿权人符合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定的;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等情形之一将列入“黑名单”。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采矿权人,将根据情况实施监督和惩戒。如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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