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本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三、备案的程序
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要求该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五、备案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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