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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工信委   发布时间:2017-05-29 16:45:18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5日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0号)、《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 等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进行信用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混凝土协会受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及时更新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指标由一票否决项、资格和素质、诚信建设、质量控制、安全文明生产及运输管理、附加指标六部分(附件1)组成。

       第六条 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结果设AAA、AA、A三个等级。等级评定实行分项考核计分方式,按本办法所附的《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附件1)逐项考核评分,总评分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AAA级信用企业不超过企业总量的20%,在总评分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企业中根据得分高低评定。AA级信用企业不超过企业总量的60%,在总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中根据得分高低评定。总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总评分在69分以下的企业不予定级。

       第八条 信用考核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在考核年度的3月至5月份进行。

       第九条 市混凝土协会制定评价计划,报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建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专家等组成。

       第十条 现场评价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填写《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报告》(附件2)。

       第十一条 市混凝土协会根据评价小组意见,确定被评企业信用考评等级,并经南宁市散装水泥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南宁市散装水泥网公布。

       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到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查询、申诉。申诉必须实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定结果,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颁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评等级公示牌》。

       评定结果将同步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考评等级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同市混凝土协会等相关部门,对获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结果是全市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含政府性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优先推荐混凝土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未获等级的,市建设部门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列为差异化监管的重点对象,且原则上全市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不得在上述预拌混凝土企业中选择。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评优评先、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政策扶持等相结合。

       第十五条 对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评定等级,同时在信息平台上通报,且二年内(从取消评定等级之日起算)不得参加企业信用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在企业信用考评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其信用考评等级直至撤销已评定等级:

       (一)原材料、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复评结果低于原评分等级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因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被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或整改)通知书或进行整改但未达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次企业信用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评价实施单位和信用考核评价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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